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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路线 |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阶级矛盾取代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巩固解放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的办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它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过渡。这是土地政策的重要转变。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它规定的政策,只是从减租减息转向改革土地制度的过渡性政策,并没有明确宣布废除农村封建土地所有制、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没有明确宣布无偿没收一般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而是规定通过有偿转移的方式使农民获得土地。这种不彻底的规定常常会带来对封建势力打击不力,以及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后果。
中共中央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土地会议。会议在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的主持下,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些规定,明确宣布废除一切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符合民主革命的要求,是正义的和合理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中的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但《大纲》规定的将一切土地加以平均分配的办法,容易导致侵犯中农利益,所以后来在新解放区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时就作了适当的改变。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把土地“恩赐”给农民。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公开举起的一面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战斗旗帜,它极大地推进了解放区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并在国民党统治区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全国土地会议之后,各个解放区出现了平分土地的热潮。各地坚决贯彻《中国土地法大纲》,把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推向高潮。到1948年9月,解放区已经有1亿多人口的地区彻底消灭了封建势力,完成了土地改革。但是,在这一时期,曾出现过“左”的偏向,主要是:侵犯一部分中农的利益,如错定了一些中农的成分,办事不要中农参加,给中农摊派过重的公粮负担等等;侵犯了一部分民族工商业等。这有党的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但其真正的深层次的原因却归根于农民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平均主义思想。
中国共产党密切地注视着运动的发展,在发现这些“左”的偏差之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整,采取多种措施来加以纠正。从1947年十二月会议开始,中共中央通过一系列领导人讲话、党的文件,对土地改革的政策和策略作了许多更加完善的规定和说明。从而逐步引导土改运动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因为制定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取得了极大的胜利。这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从根本上废除了几千年来在中国大地上盘根错节的封建制度的根基,使农村的阶级关系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翻身农民真正成为了解放区的主人。亿万翻身农民发出无穷的革命热情。他们要么勤劳生产,要么直接参军支前,从而在物力和人力上极大地支援了解放战争。总之,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胜利,是中国革命新高潮的重要标志,是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决定性因素。(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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