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北京2008年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首次将电视版权与新媒体版权分别销售。中国中央电视台在取得电视转播权后,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后又单独购买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权,由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第29届奥运会进行新媒体转播(包括视音频)的独家权益。本手册旨在介绍奥运赛事视频新媒体版权的相关权益以及传播规定,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奥运新媒体传播秩序,并在大陆新媒体行业形成严格保护奥运版权的全行业共识,保障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
目 录
◆有关北京2008年奥运会新媒体传播规范的须知
—独家转播权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
—播出播放权利的分授权
—广告及其他商业开发
—有关网上广告的准则
◆《国际奥委会博客指导方针》
◆北京2008年奥运会新媒体公益性传播规范
—央视国际奥运新媒体公益性传播概述
—公益性传播方式
—奥运新媒体公益性传播合作原则
—奥运会新媒体联合传播申请流程
◆附件
附件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新媒体转播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二:奥林匹克标志与北京奥运会其他标志
附件三:北京奥运会赞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