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运动员的分级
导致双上肢的功能障碍标准
(1)神经损伤水平在颈8及伴随运动功能的丧失;
(2)上肢截肢;
(3)上肢短肢畸形;
(4)上肢的肌肉病变;
(5)类似上述四项的残疾。
导致双下肢的功能障碍标准
(1)神经损伤在骶1水平面,并伴有运动功能丧失;
(2)下肢截肢;
(3)下肢短肢畸形;
(4)下肢肌肉病变;
(5)类似上述四项的残疾。
至少符合一项的标准
(1)不能连续协调地完成在头上方接击球的动作;
(2)不能连续协调地完成前后击球动作;
(3)不能用手动方法完成驱动轮椅;
(4)比赛的过程中不用捆绑或辅助装置持球拍时其能力较弱。
(来源:《北京残奥会项目》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责编:Liu An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