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规则要点
残奥会田径竞赛规则,依据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IAAF),国际残奥会田径规则(IPC),截肢(ISOD)、轮椅(ISMWSF)、脑瘫(CP-ISRA)和盲人(IBSA)比赛特殊规则进行。上述规则中包括对医学功能分级、竞赛使用轮椅以及其他辅助装备及比赛的技术等方面的规定。由于参赛运动员残疾类别多,各项目设置的组别也多,因此其竞赛组织更为复杂,对于竞赛中的技术方面规定更具特殊性。
径赛项目(T)
(1)T11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须佩戴不透明眼镜或其他替代品参加比赛。
(2)T11、T12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由引导员陪伴进入比赛区域,并在其帮助下完成比赛。每位运动员占用2条跑道,引导员必须穿着由组委会提供的颜色统一的背心,以便清楚地与运动员区分开来。
(3)引导的方法由运动员选择。他/她可以选择使用绳链引导,也可以接受引导员的语言引导。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和引导员被看作是一个集体。当运动员冲过终点线时,引导员必须在其后面。不论使用哪种引导方法,运动员和引导员之间的距离始终不能超过0.5米。400米以及更长距离的比赛,允许使用2名引导员。
(4)T11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比赛中允许有声音信号,但不允许对现有设施做视觉上的修改,如:油漆、粉笔、粉末、锥体、旗帜等。在运用声音辅助的项目比赛时(例如:跳远),要求观众完全安静。而T12、T13级别视力障碍运动员,则允许对现有设施做视觉上的修改;T12级也可用声音信号。
(5)在接力比赛中,轮椅运动员交接方式必须是触及下一个运动员身体的任何一部分;而站立组的运动员使用接力棒。
(6)轮椅竞速比赛中,一旦超越运动员轮椅的前轮出现在被超越的运动员视野之内,被超越者不准妨碍或阻挡超越运动员。
(7)轮椅运动员要确保不在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排尿,否则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8)800米以上轮椅竞速项目中,运动员应该能够手工转动前轮的左右转向。
(9)除了T42、T43、T44级运动员在径赛项目中必须穿戴假肢外,其他项目,可选择性穿戴假肢。
(10)T11和T12级别运动员参加公路赛跑项目时(马拉松),最多可使用4名引导员,但更换地点须在10公里、20公里、30公里处。运动员和他们的引导员在饮料站可得到服务。
田赛项目 (F)
(1)F11级别运动员须佩戴不透明眼镜或其他替代品参加比赛。F11、F12级别运动员,在比赛中允许引导员言语帮助,明确投掷方位,但不能干扰裁判员的工作。
(2)不同性别和级别的运动员在投掷比赛中使用不同重量的器械。
(3)F32~F34级别脑瘫和F51~
F58级别脊髓损伤运动员,坐在适合个人残疾特点的投掷凳上完成比赛。规则允许使用固定装置将投掷凳稳固在投掷圈内。用于支撑投掷凳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投掷圈或接触投掷圈外的场地。
(4)F32~34、F51~F56级别采用坐姿比赛的运动员在投掷过程中臀部始终应与垫子或座位保持接触,直到投掷器械出手。
(5)比赛必须使用批准的固定装置,若在投掷时固定装置折断,只要运动员是按规则进行的,则不算失败,须给与重新试掷的机会;若运动员因此而失去平衡造成犯规,也不算失败,须给与重新试掷的机会。
(6)F52和F53级运动员参加投掷比赛,非投掷臂可以使用皮带或戴手套并固定在投掷凳上。
(7)跳高比赛。F11级运动员在开始跑近起跳线之前,可以触摸杆以确定方向,若这样做时移动了杆,不应算作试跳。F12级运动员经批准可在杆上放一视觉帮助物,也可以通过陪同或引导员确定方向,以不影响裁判工作为宜。
(8)所有运动员应服从“IPC田径运动员部分”中有关兴奋剂的规则。
责编:关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