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足协领导会同负责转会工作的青少部工作人员共同最后研究确定了2010年转会工作,这份最终版本与过去的转会规定没有大的改动,原来足协试图与FIFA转会规定接轨,结果经过俱乐部的联合抵制,足协做了让步,但是会上最终做出一个重大决定,2010年成为自由转会前的最后一年,从2011年起中国球员转会制度将全面放开,中国足球运动员还有一年才将获得全面自由。
其实,在修改转会制度的多次讨论中,实施完全自由的转会制度遭到了16家中超俱乐部的全体反对。在最新的草案中,修改、增补的涉及“自由转会”字眼的条款很少,反倒是有了对俱乐部有利的如:合同期届满长于6个月,转入俱乐部的待遇如果不低于原俱乐部,那么球员必须同意转出,否则足协将对该球员进行罚款。
在这次会议上,足协作出一年后完全放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从联赛结束后,俱乐部就向足协反映已经有球员拒不与原俱乐部签约甚至谈判,为的就是等待足协的自由转会制度,如果真的实施自由转会,球员的态度会给俱乐部的投资人带来信心上的动摇,为了平衡关系,最终足协作出了推迟一年自由转会的规定。
在最新讨论的转会规定中,有很多条款都得到了重新修改,其中加入了对转会费和经纪人收费的标准,这是新的转会规定中的一条转会费和佣金。今年足协为了转会制度的规范,特别提出了完善经纪人制度,这也是为了放开转会市场,实行自由转会制度作出的铺垫。其中最显著的规定则是经纪人的佣金将不得收取现金。
在“转会费和经纪人”规定中,其中转会费的规定中,转会费的数额由转出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协商决定。球员或第三方与转出俱乐部签订的有关转会费数额的协议均无效。这也杜绝了过去球员事先便与转入俱乐部协商,谈好价格后再回头来与转出俱乐部的协商。
两家俱乐部的转会费支付方式也做了严格要求,“转入俱乐部应直接向转出俱乐部支付球员的转会费,不得通过经纪人转交或作为酬劳转付给球员经纪人,也不得将转会费变相付给球员或经纪人。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转会费,支付转会费后,应将发票、银行汇款凭据上报中国足协核实。”过去经纪人和俱乐部在转会费上大做文章,试图可以变相提取佣金,但是这与规范经纪人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为此足协专门在这些细节上提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俱乐部不得以现金形式向经纪人支付佣金。支付佣金时,必须要求经纪人开具发票,俱乐部应将发票、银行汇款凭据上报中国足协核实。”以前俱乐部往往会通过现金方式,将转会费和佣金交给经纪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税,而且也容易在转会过程中滋生猫腻,为此足协特别规定经纪人必须转账完成“球员交易”。
据了解,FIFA的转会规定也是如此,并要求所有在FIFA注册的经纪人都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收取佣金,办理转会事宜,特别在国际转会过程中,如果有经纪人违反规定,还会引来FIFA处罚中国俱乐部。为此足协还专门规定“按照国际足联规定,在球员涉外转会中有权收取训练补偿和联合机制的俱乐部,应及时将相关要求附载于转会协议中与有关材料一并书面提交中国足协,以便中国足协在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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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立瑶